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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原告
高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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