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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謝文嵐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正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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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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