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聲請人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調解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