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百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72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簡聖原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能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662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