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53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文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697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