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6號
- 原告
- 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2,000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