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何國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9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仕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000 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