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謝文嵐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7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宗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56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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