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建華藝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邱建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44號原 告 建華藝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