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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勞小調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相對人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勞小調字第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1 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乙○○ 到聲請人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到相對人代理人 林美華 到調 解 委員  陳宏嶧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司法事務官。 調解委員:陳宏嶧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王楨珍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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