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全佳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黨達蒂 相 對 人 遠東新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8 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黨達蒂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 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翠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