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 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全佳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黨達蒂
- 相對人
- 遠東新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8 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黨達蒂 到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調解委員李貴雀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李貴雀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 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