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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小調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鄭瑋鄭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後空間創意環境藝術設計及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小調字第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乙○○ 到相對人代理人 甲○到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報知法官。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6月1日給付與聲請人。

二、相對人應交付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一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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