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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

原告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崧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即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得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如未遵裁定按期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惟未陳報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致無法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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