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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1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小字第3142號
原   告
超越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億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口頭訂立委託刊登廣告契約,約定原告於所發行之「TMBK鐵馬拜客」雜誌第4 期(下稱系爭雜誌)刊登被告之產品廣告,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嗣原告已依約履行刊登廣告,惟被告迄今拒絕給付價金,為此,爰依兩造廣告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刊登系爭廣告前,未經被告審核內容即自行刊登,因此,兩造間就系爭契約之廣告內容及價金尚未達成合致,故系爭買賣契約尚未成立,原告據此請求給付價金,殊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兩造已訂立系爭廣告契約,原告並已依約履行義務,被告自應給付約定之價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契約是否已成立?原告是否已依約履行義務?經查:

㈠系爭雜誌第16頁刊登有被告店面及販售產品之廣告,業據原告提出系爭雜誌乙份在卷可參,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為民法第153 條第1項所明定。又系爭廣告契約,非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證人謝宜庭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稱:其在被告處任職會計職務時,被告法定代理人曾經拿原告公司的名片給伊,請伊與原告公司聯絡並約時間到店內處理廣告刊登事宜,至於廣告價錢一事,則是老闆自己與原告洽談等語(本院卷第93頁至第94頁)。另證人蘇真平即系爭雜誌執行編輯亦結稱:伊是由公司負責交派任務,因此,伊即到被告店面去拍照及訪談,伊到被告那邊時,向櫃臺人員表示身份,櫃臺人員即指示店內的其中一位員工協助伊拍攝事宜等語(本院卷第95頁)。由證人之證詞可知,當初與原告洽談廣告刊登事宜者即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且若雙方並未談妥廣告刊登之契約內容,何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還主動要求公司員工即證人謝宜庭打電話聯絡原告刊登廣告事宜,且嗣後原告派人前往被告處採訪及拍攝之際並未遭到拒絕,顯見雙方就系爭廣告契約已有意思表示合致,被告抗辯兩造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顯見系爭廣告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云云,顯不足採。

㈢又被告復抗辯原告於刊登系爭廣告前,未經被告審核內容即自行刊登,且被告亦未同意報價云云,惟查,證人謝宜庭證稱:伊曾經收到一封有公司店門告照片的廣告檔案,伊有向老闆報告原告有寄信來,老闆說他知道,他也有看到那封信件等語(本院卷第94頁)。另據原告提出之E-mail信件,原告曾於民國97年12月4 日及5 日,分別寄送兩份不同排版之廣告內容,且具證人謝宜庭所稱,被告法定代理人亦曾表示有收到原告寄來的E-mail,是以,衡情原告若未有與被告討論過廣告排版內容,豈會製作兩份不同排版之廣告,且原告嗣後並已確實刊登系爭廣告在系爭雜誌上,被告空言抗辯未經其審核,顯係事後拒絕給付廣告費用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復抗辯未同意報價一事,既雙方系爭廣告契約已成立,就刊登廣告費用為系爭契約之必要之點,雙方顯然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廣告契約既已成立,原告並已依約履行契約義務,則其請求被告給付廣告費,洵屬有據,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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