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154號

原告
甲○○○
被告
郭信璋即欣達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庭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並在98年9 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