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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452號

返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45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小字第3452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45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