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439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洪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惠忠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439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1 樓)調 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羅惠忠 到相對人甲○○ 到調解委員劉梅桂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梅桂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元。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6月15日當場給付現金參萬元,由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訛。餘款貳仟伍佰元於民國98年6 月30日前付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