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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439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洪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惠忠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439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1 樓)調 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羅惠忠  到相對人甲○○  到調解委員劉梅桂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梅桂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元。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6月15日當場給付現金參萬元,由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訛。餘款貳仟伍佰元於民國98年6 月30日前付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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