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9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調字第916號
- 聲請人
- 康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人提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欠缺上開記載者,即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內僅記載相對人為甲○○,未載明其住所或居所,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相對人甲○○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