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高瑞聰、高瑞聰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5 日下午2 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於98年5 月1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 月間,竊取原告核予訴外人「池志仁」之信用卡並持之至訴外人鐶驛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冒用池志仁身分刷卡消費並偽造池志仁之簽名,致原告誤認上揭刷卡消費行為為池志仁所為而依約代墊盜刷款項合計新臺幣17萬元,原告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簽單4 紙、信用卡冒用明細1 紙、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7 號刑事判決1 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雅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