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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明昶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即利騏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27日下午5 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估價單、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       號 │ 發  票  日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利息之計算   │
│    │            │            │            │(新臺幣)│            │              │
├──┼──────┼──────┼──────┼─────┼──────┼───────┤
│1   │AA0000000   │98年1月31日 │利騏汽車材料│88,396元  │三信商業銀行│自民國98年2 月│
│    │            │            │行丙○○    │          │高雄分行    │2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2   │DB0000000   │97年12月31日│同上        │85,288元  │星展銀行    │自民國97年12月│
│    │            │            │            │          │高雄分行    │31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3   │AXP0000000  │97年10月31日│同上        │60,991元  │高雄銀行    │自民國97年11月│
│    │            │            │            │          │市府分行    │4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4   │AXP0000000  │97年11月30日│同上        │86,713元  │同上        │自民國97年12月│
│    │            │            │            │          │            │1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
├──┼──────┼──────┼──────┼─────┼──────┼───────┤
│    │            │            │            │321,38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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