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
- 原告
- 霖克港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然查被告營業所及票據付款地均在臺中市,有票據影本、原告陳報之被告營業所、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佐,原告雖提出租賃契約一份主張兩造合意由原告所在地管轄,然此為另一訴訟標的,與票款請求之法律關係無涉,故難認兩造對於本件票款之請求有合意管轄之情形,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