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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順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尹大平
被告
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2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應繳費用一覽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公約、管理費明細表、建物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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