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光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開標記錄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款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拒不核定98年度雄簡字第142 號確認開標紀錄無效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無理由支配動用或保管移送自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爰請求本院全數發還前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3個月期間之起算時點,係以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為準,要不因訴訟當事人何時知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而有差異。經查,本院業已於98年6 月23日判決原告敗訴在案,該判決並已於98年7 月22日確定,惟原告於99年8 月10日方具狀聲請退還溢收款項,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