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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

確認開標記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對人
即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開標記錄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款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拒不核定98年度雄簡字第142 號確認開標紀錄無效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無理由支配動用或保管移送自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爰請求本院全數發還前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3個月期間之起算時點,係以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為準,要不因訴訟當事人何時知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而有差異。經查,本院業已於98年6 月23日判決原告敗訴在案,該判決並已於98年7 月22日確定,惟原告於99年8 月10日方具狀聲請退還溢收款項,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開標記錄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