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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興德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6 日下午5 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編號│票 號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 利 息 之 計 算 ││ │ │提 示 日│(新臺幣) │ │ │├──┼─────┼──────┼──────┼─────┼────────┤│ 1 │AD0000000 │97年7 月27日│469,400元 │華南商業銀│自97年7 月29日起││ │ │97年7 月29日│ │行楠梓分行│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6%計算之利息。│├──┼─────┼──────┼──────┼─────┼────────┤│ 2 │AD0000000 │97年8 月30日│536,760元 │同上 │自97年9 月1 日起││ │ │97年9 月01日│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6%計算之利息。│├──┼─────┼──────┼──────┼─────┼────────┤│ │ │ │1,006,160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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