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86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成有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86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9 日上午9 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