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春光利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93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3日下午3 時4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春光利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經其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鄭翠蘭 ┌─────────────────────────────────────────┐ │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1937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001 │98年3月25日 │562,500元 │98年3 月25日│LR0000000 │春光利企業│合作金庫商業│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有限公司 │銀行一心路分│ │ │ │ │ │ │ │行 │ ├──┼──────┼─────┼──────┼─────┼─────┼──────┤ │002 │98年3月26日 │500,000元 │98年3 月26日│LR0000000 │春光利企業│合作金庫商業│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有限公司 │銀行一心路分│ │ │ │ │ │ │ │行 │ ├──┼──────┼─────┼──────┼─────┼─────┼──────┤ │003 │98年4月8日 │667,485元 │98年4 月8 日│LR0000000 │春光利企業│合作金庫商業│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有限公司 │銀行一心路分│ │ │ │ │ │ │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