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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4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福東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40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4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租賃合約書、送貨單、請款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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