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
- 上 訴 人即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郭福三律師
-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201 元,應徵第
- 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 條之1
-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