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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
上 訴 人即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郭福三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201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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