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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24號

確認支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24號

原告
鑫百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告
鴻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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