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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佳容李佳容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2
被告
丁○○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7日下午2 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陳品實業有限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即陳清斌、丁○○即劉姵伶則為被告陳品實業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催收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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