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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829號

原告
堃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62,761 元,應徵裁判費3,970 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 元,經本庭於民國98年4 月2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並在98年4 月2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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