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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3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348號

原告
昆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抗告理由書,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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