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348號
- 原告
- 昆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