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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5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耀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5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5 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335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付 款 人││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001 │97年12月5日 │450,000元 │97年12月5 日│YA0000000 │耀龍建材有│奇園企業股份│第一銀行五││ │ │ │起至清償日止│ │限公司 │有限公司 │福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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