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3364號原 告 美麗樂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高雄縣鳥松鄉○○街115 巷2 號等29戶(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人,即伊所屬美麗樂活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美麗樂活社區住戶規約之約定,各戶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98年1 月起,陸續欠繳管理費合計135,066 元未為繳納,經伊定期催告,仍不給付。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1條之規定及管理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欠繳之管理費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欠繳管理費135,066 元,然原告於97年9 月即已成立且報備完成,自斯時起大樓應繳納與訴外人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記公司)之保全服務費用即應由原告負責繳納,且兩造於98年1 月15日財務點交完畢,點交時已合意協記公司保全服務費用由伊支付至97年11月底,之後由原告自行處理,未料原告拒絕繳納97年12月之保全服務費140,000 元與協記公司,致協記公司另訴向伊催討上開費用,由於伊給付協記公司之保全服務費用僅係為原告代收代付,伊如須給付協記公司保全服務費用,即得由上開管理費用支付,爰依法為同時履行抗辯及抵銷之抗辯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29戶管理費合計135,066元。 ㈡原告所屬大樓於97年8 月16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成立管理委員會即原告。 ㈢被告於原告成立前,與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管理維護合約,97年12月份保全費用140,000元兩造均未給付。 ㈣被告與原告大樓住戶於買賣房屋合約第9 條第3 項約定:買方預繳之管理費在住戶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由賣方統籌代收代付因管理所需費用事宜並負責保管責任,於本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成立,向政府主管機關備案核准後列帳,依實際餘額無息點交與住戶管理委員會運作。同條第4 項約定:買方同意由賣方代為聘雇本社區管理及清潔之公司,首次期間最長一年為期,其相關費用自預收款中支付。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管理費135,066 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爭點為:被告為同時履行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茲將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59 年 台上字第850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乃係基於兩造管理費契約而發生,與被告代繳保全服務費之返還請求權,殊無對待給付問題,即與同時履行抗辯之要件未合,是被告此一抗辯亦屬無據,而無足採。 ㈡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管理費135,066 元,此為被告自認之事實,已如前述,則被告辯稱上開管理費債務得以被告為原告代墊之管理費用抵銷之事實,為原告所否認,因之被告就上開管理費債務已抵銷之有利事實,揆諸上開說明,自負有舉證之義務。查被告與原告大樓住戶於買賣房屋合約第9 條第3 項約定:買方預繳之管理費在住戶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由賣方統籌代收代付因管理所需費用事宜並負責保管責任,於本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成立,向政府主管機關備案核准後列帳,依實際餘額無息點交與住戶管理委員會運作。同條第4 項約定:買方同意由賣方代為聘雇本社區管理及清潔之公司,首次期間最長一年為期,其相關費用自預收款中支付,而原告所屬大樓於97年8 月16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成立管理委員會即原告,又被告於原告成立前,與協記公司簽訂管理維護合約,97年12月份保全費用140,000 元兩造均未給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本件被告既尚未繳納原告大樓保全服務費與協記公司,自無法依上開代收代付之約定預為抵銷,是被告從對於原告主張抵銷,自屬無由。 五、從而,原告依據管理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原告135,066 元,及自更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宣告被告以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附表: ┌───┬─────────┬────────┬─────┐ │編號 │地址 │欠繳月份 │欠繳金額 │ ├───┼─────────┼────────┼─────┤ │ 1 │松竹街115巷2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2 │松竹街115巷5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3 │松竹街115巷7號 │98年1月至3月10日│4,600 │ ├───┼─────────┼────────┼─────┤ │ 4 │松竹街115巷12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5 │松竹街115巷19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6 │松竹街115巷20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7 │松竹街115巷22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8 │松竹街115巷26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9 │松竹街115巷27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0 │松竹街115巷28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1 │松竹街115巷35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2 │松竹街115巷42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3 │松竹街115巷46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4 │松竹街115巷50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5 │松竹街115巷60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6 │松竹街115巷96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7 │松竹街115巷98號 │98年1月至3月 │6,000 │ ├───┼─────────┼────────┼─────┤ │ 18 │松竹街115巷99號 │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19 │松竹街115巷99-1號 │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0 │松竹街115巷101號 │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1 │松竹街115巷101-1號│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2 │松竹街115巷103號 │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3 │松竹街115巷105-1號│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4 │松竹街115巷107號 │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5 │松竹街115巷109-1號│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6 │松竹街115巷111號 │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7 │松竹街115巷111-1號│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8 │松竹街115巷113號 │98年1月至3月 │3,000 │ ├───┼─────────┼────────┼─────┤ │ 29 │松竹街115巷3號 │98年1月1日至22日│1,466 │ ├───┼─────────┼────────┼─────┤ │ │ │ │135,0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