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7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泉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7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337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付 款 人││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001 │97年9月30日 │309,500元 │97年9 月30日│UC0000000 │亞洲波音國│泉譽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 │ │ │起至清償日止│ │際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行北高雄分││ │ │ │ │ │公司 │ │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