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7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泉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7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337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付 款 人││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001 │97年9月30日 │309,500元 │97年9 月30日│UC0000000 │亞洲波音國│泉譽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 │ │ │起至清償日止│ │際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行北高雄分││ │ │ │ │ │公司 │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