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原告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貨款未償,而基於買賣價金請求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之訴,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街32巷16之1 號2 樓,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可稽,則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