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原 告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貨款未償,而基於買賣價金請求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之訴,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街32巷16之1 號2 樓,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可稽,則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