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 原告
-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貨款未償,而基於買賣價金請求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之訴,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街32巷16之1 號2 樓,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可稽,則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