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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49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鄭瑋鄭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來南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4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6日9 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2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連帶保證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來南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丁○○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另被告丙○○○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表示伊現在沒有錢,所以沒有辦法還款等語,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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