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08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08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云云。惟查,本件起訴時被告公司登記地址為嘉義市西區竹村里竹子腳20之73號4 樓之1 ,而依被告98年1 月27日聲請移轉管轄狀內所揭被告公司設址地則為嘉義縣太保市○○路○段247 巷36號,核均非屬本院管轄權所及轄區範圍。又參以原告起訴狀所揭起訴所依據之事實理由第1項所揭內容,原告實際任職提供勞務地點亦係於被告公司所在地,而非本院轄區範圍。此外,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08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