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418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99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將債務人林鑫源每月應領各項報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含其他獎金)等四分之三,於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8年7 月28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核發之97年度執字第924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訴外人林鑫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並由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73411 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於98年7 月30日發給被告扣押命令,命被告就林鑫源對被告之勞務報酬(即每月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得支領之各項薪津債權之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之四分之三),在系爭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即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及系爭執行事件執行費用範圍2,160 元內,予以扣押,被告於98年8 月11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本院復於98年8 月28日發給被告移轉命令,命被告就上開扣押款應移轉於原告,亦經被告於98年9 月9 日收受上開移轉命令;被告對本院核發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均未依法提出異議,惟被告僅支付原告99年3 月、4 月之扣押款,未給付其他月份之扣押款項,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扣押及移轉命令效力範圍內之債權額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自98年7 月1 日起至99年2 月28日止及自99年5 月1 日起,將債務人林鑫源每月應領各項報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含其他獎金)等四分之三,於270,000 元及執行費用2,160 元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 三、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惟以書狀抗辯:林鑫源每月薪資為17,280元,被告已自99年3 月起開始扣留林鑫源月薪三分之一,請原告陳報帳戶供匯款之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於98年7 月28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核發之97年度執字第924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訴外人林鑫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於98年7 月30日發給被告扣押命令,命被告就林鑫源對被告之勞務報酬(即每月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得支領之各項薪津債權之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之四分之三),在系爭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即270,000 元,及上開執行事件執行費用範圍2,160 元內,予以扣押,被告於98年8 月11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本院復於98年8 月28日發給被告移轉命令,命被告就上開扣押款應移轉於原告,亦經被告於98年9 月9 日收受上開移轉命令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查核無誤,則原告主張被告應按月將林鑫源之薪資依扣押、移轉命令給付原告固有依據,惟被告收受扣押命令之日為98年8 月11日,則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依移轉命令所示,僅自該日起始,是故,扣除被告已給付之月份即99年3 月、4 月,原告主張被告應自98年8 月11日起至99 年2月28日止,及自99年5 月1 日起,將債務人林鑫源每月應領各項報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含其他獎金)等四分之三,於270,000 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2,160 元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