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2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鄭瑋鄭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富齡海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2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7日下午2 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催收查詢單及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另被告丙○○雖辯稱現在沒有辦法工作也無法調錢,且還有其他的款項要支付,所以暫時無法清償此筆欠款,希望可以較長之分期給付優惠云云。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縱令被告希望分期清償,原告亦無允許其分期清償之義務,是被告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