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郭宜芳郭宜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統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李晏庭即佳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4 日下午1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統領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李晏庭即佳達工程行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48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背 書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001 │97年9月30日 │115,000元 │97年9 月30日│FAA0000000│統領事業│李晏庭即 │高雄市第三信用││ │ │ │ │ │有限公司│佳達工程行│合作社八德分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