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71號原 告 甲○○ 被 告 裕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