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78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耀龍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78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1 日上午11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耀龍建材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781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 背 書 人 │付 款 人││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001 │97年10月30日│420,000元 │97年11月17日│YA0000000 │耀龍建材│奇園企業股│第一銀行││ │ │ │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五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