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789號原 告 甲○○ 被 告 尚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