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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謝文嵐謝文嵐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甲○○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0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戊○○ 到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戊○○ 到相對人 丁○○ 到調  解  委員 陳金城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陳金城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千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新台幣柒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未清償之尾款並加計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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