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江東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長治鄉,且本件車禍發生地亦在屏東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