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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謝文嵐謝文嵐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中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甲○○○○○○○○ 到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調 解 委 員 李貴雀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李貴雀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元為給付聲請人之預付款,該預付款由以後聲請人甲○○○○○○○○之服務款項折抵,每次折抵金額為該次服務款項10%,折抵完畢為止。

二、相對人與聲請人後續服務費用之報價應以中央信託局當年度決標單價加0.1元報價。

三、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報價標準於相對人書面詢價或電子郵件詢價後提供服務,聲請人應於相對人詢價後一周內將第一項剩餘之預付款項歸還相對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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