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9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新東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一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丙○○ 到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淑淨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如調解筆錄。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當場給付,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