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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新東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一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丙○○ 到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淑淨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如調解筆錄。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當場給付,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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