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2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卯○○
- 相對人
- 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亥○○
- 法定代理人
- 辰○○
- 法定代理人
- 申○○
- 相對人
- 戌○○○
- 相對人
- 寅○○
- 相對人
- 巳○○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未○○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酉○○
- 相對人
- 天○○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午○○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癸○○
- 相對人
- 壬○○
- 相對人
- 子○○
- 相對人
- 鼎泰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相對人
- 辛○○
己○○
丙○○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即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始能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受相對人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戌○○○誣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嫌,所持有之本件支票計265 張均遭扣押,致伊無力再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10 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表示其無資力,經本院依職權於98年7 月6 日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於96、97年度雖各僅有股利所得新台幣(下同)3,917 元、3,661 元,惟其名下尚有投資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財產1 筆,財產總額為400,000 元,足徵其並非毫無恆產而缺乏經濟信用,非不得以其既有財產及自身之信用為訴訟費用之籌措,是揆諸首開法條及判例意旨,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該裁判費,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