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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2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除泛稱︰「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悉遭被告借用未還,多月以來未領薪水,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云云,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核與首揭條文規定不符甚明。又聲請人復稱︰「本件欠款之訴,人證物證俱在,非被告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云云,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雄補字第931 號民事卷宗審閱,聲請人於該案乃依據本票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然其所提出之本票係「乙○○」個人名義所簽發,票據上並無以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簽發或背書之記載,是聲請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根本未在本票上具名之相對人瓦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形式上已顯難獲得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訴訟救助,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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